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초록
广开土王碑文云:“又制 守墓人 自今以后 不得更上转卖 虽有富足之者 易不得擅买 其有违令 卖者刑之 买人制令守墓之”, 与此相比, 在汉律、唐律无法见到有关山陵守卫人员的专卖禁止的规定 。在汉代, 陵邑造营后, 迁移自丞相至二千石官员和财产额达为百万千的富人, 并下赐一定的田宅、相当的钱, 以使他们守护陵园。不过, 这些迁徙人并不是守卫实际负责人, 而是为了实现提高陵邑和关中的位相等所谓强干弱枝的国家政策目标而迁居的人, 从这点考虑, 无有买卖禁止的相关规定似乎便是理所当然的。前汉时期的陵邑迁徙政策维持到宣帝, 到元帝被处于废置, 在成帝朝试图一时复行, 但没有得到长期成功。此后, 陵邑迁徙不再出现, 然而大规模陵园的造营和多数陵户的配置等制度保持到后代历朝。陵邑原隶属于太常, 在元帝分属于三辅, 到后汉以后移属于太常。在汉代陵园管理机构, 设置负责守卫、扫除的陵署以及负责祭祀的太官署两种部门, 到曹魏时期, 随着寝殿的废置, 太官署也废置, 只剩陵署。此后, 关于守陵机构, 虽然陵令的位阶上存在一定差距, 组织规模也有所不同, 但陵署被常设到唐代。有关两汉朝皇帝陵的造营和其守卫制度, 基本定规于《汉仪》一书, 这是由前汉初叔孙通撰定的, 亦称为《傍章》。不过,《汉仪》并不是一定而不变的法制, 是应陵园造营的需求而再论重定的临时性法制。因此, 在晋代整理两汉法律时, 皇帝陵的相关法令区分于律令, 被搜集成独立项目, 并被撰为故事三十卷。在专制皇帝施行统治的中国古代王朝时期, 对王朝权威的象征物之一皇帝陵的毁损、谋害行为无疑被处分为严厉惩罚。前汉初, 强盗皇帝陵的一杯土沙曾被处罚为族诛, 皇帝陵的瘞钱被盗劫事件以宰相自杀尽责任。到了魏晋时期, 相关惩罚显得有所减轻。与在汉代皇陵中树木的盗取被处于弃市相比, 在晋代陵坟上围长七寸二分的树木被毁只视为小事件。但是, 在晋代, 还见到企图烧毁皇帝陵中草根的嫌疑人要被处于族诛的事例, 这就表明, 根据事案的轻重而相关处罚也可以达到重刑。唐律中, 对皇帝陵中树木的盗劫行为被处于徒刑二年半。这是在允许间伐的情况下发生的, 若在没有许可的情况下, 会将处于更加严重的刑罚。对皇帝陵的毁损被看作为十恶中大逆的犯行, 一族受到连坐处罚, 从结果看, 与汉代律令相比无见显明的相差。
키워드
- 제목
- 중국 고대 守陵 제도와 율령 -고구려 守墓人 제도의 이해를 위한 참고자료-
- 제목 (타언어)
- 中國古代守陵制与律令
- 저자
- 김택민
- 발행일
- 2013
- 저널명
- 史叢(사총)
- 호
- 78
- 페이지
- 111 ~ 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