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tailed Information

Cited 0 time in webofscience Cited 0 time in scopus
Metadata Downloads

중일전쟁 종결 후 국민정부의 ‘漢奸’ 재산 처리抗战后国民政府对汉奸财产的接收与处理

Other Titles
抗战后国民政府对汉奸财产的接收与处理
Authors
박상수
Issue Date
2009
Publisher
중국근현대사학회
Keywords
한간재산; 적위재산; 국민정부; 중일전쟁 종결 후; 강소-절강-안휘 구역; 漢奸財産; 敵僞財産; 國民政府; 抗戰後; 蘇浙皖區; Chinese Traitor' s Property; Enemy and Puppet' s Property; Nationalist Government; After Sino-Japanese War; Su-Zhe-Wan Region
Citation
중국근현대사연구, no.44, pp.115 - 139
Indexed
KCI
Journal Title
중국근현대사연구
Number
44
Start Page
115
End Page
139
URI
https://scholar.korea.ac.kr/handle/2021.sw.korea/134719
ISSN
1598-8287
Abstract
在抗日战争结束后,国民政府为了接收与处理敌伪财产(包括汉奸财产—即“逆产”—在内)设立了有关机构,并且制定了清楚的、详细的规定。本文在第II章梳理了有关机构的设立过程:虽然从1945年8月抗战结束到10月底这两个多月的时间里,在处理敌伪财产的制度上面“紊乱”,但从10月底开始,国民政府行政院为了结束混乱状态而开始整顿在其属下设立了“收复区全国性事业接受委员会”。其后,在这委员会的统一指挥下,国民政府行政院在全国范围内划分了几个分区,又在各个分区内设立了“敌伪产业处理局”和“敌伪产业处理审议委员会”。各分区‘处理局’之设立意味着国民政府在处理敌伪财产的制度完善,机构系统整齐。政府机构中已有的各部、局在各分区里协助‘处理局’,分担处理有关部门的敌伪财产。敌伪财产处理机构跟着处理进展程度而被调整和改编,此处理机构到1948年中期国共内战激化的时候仍然存在。有关法令从一般规章到具体办法也甚为详细和周到。正如本文第III章所呈现的那样,国民政府在抗战后陆续地制定了有关汉奸定性以及其财产的没收规定,先后公布了各种‘办法’、‘训令’、‘细则’。各个分区、各个部门的有关规章也包含了比较系统的、完善的内容。 我们很难从现有的史料中找到显示国民政府处理敌伪财产的各种机构之实际运作情况与法令之实行程度。笔者在本文绪论提及,已有的几篇相关文章和回忆录皆指责国民党惩治汉奸和处理其财产过程当中出现的“劫收”、“腐败”情况,不过这些指责不见得是依据可靠的史料而产生的。相反,从有关法令的相继制定,各种“修正案”、“注意事项”等的陆续公布来看,我们可以推测出国民政府刻意解决在处理敌伪财产之过程当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从本文第IV章介绍的苏浙皖区和经济部的处理过程,可见国民政府对处理汉奸财产问题的认真态度。 不过,如果要评价国民政府在处理汉奸财产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仅仅通过目前可以利用的史料,是很难做到的。本文在第IV章内根据一些统计数字,呈现了国民政府处理全国敌伪财产的概况,然而,这些资料的具体含义必须有待更多的相关资料被公开的时候才能体现。目前,我们所看到的是国民政府通过没收敌伪财产来扩大国营企业之情况普遍,为其抗战结束后的惯常手法,结果是国民党“国家垄断资本”有增长趋势。 从整体上来看,国民政府在处理敌伪财产的过程当中,对日本(人)所有的敌产和汉奸政权、组织所有的财产之没收,进行得比较彻底;对汉奸个人财产(‘逆产’)之没收,情况则很复杂。一般来说,由于逆产是法院把当事者判决为汉奸以后才能被没收的,因此,汉奸财产问题是和汉奸审判不可分割的。汉奸被宣布死刑或者有期、无期徒刑和剥夺公民权的刑罚之后,除了其家属的生活费以外,其财产一律被没收。若说刑罚之宣布和执行打垮了汉奸们在抗战期间享有的有形与无形的社会上与政治上的权力,那么,对其财产的没收等于瓦解了汉奸个人与汉奸集团的经济基础乃至经济权力。不过,汉奸权力的崩溃只限于傀儡政府的架构之内,特别是全国范围内的汉奸政权与其组织。在地方上,情况并不一致。国民党政权在抗战结束后“复员”,但是国民党没有打垮从抗战前已有的,以及抗战期间续存在地方社会里的地方权力结构,国民党反而在同样的基础上再建构自己的国家权力。在此情况下,击溃地方社会精英们在抗战时期构筑的汉奸权力,以及进行“地方社会的再编”便不曾出现。整体而言,惩治汉奸和没收其财产,国民政府在地方社会上进行得并不彻底。 在共产党统治的区域,同样的事情则以不同的性质进行着。为了获得国家权力,中共从1920年代末期便开始在地方社会里展开斗争。为了在地方社会里建构自己的权力,中共必须把在地方社会里原有的权力结构解体。所以,在抗战结束以后,中共在新解放区里彻底惩罚汉奸和没收汉奸财产,此为其“再编”权力结构所必须采用的手段。结果,在抗战结束四年多之后,中共掌握了全国性的权力,于是,在国民党统治时期遗留下来的地方汉奸势力便不可避免地成为了被斗争的对象。中共对汉奸财产的没收与处理是笔者即将展开的研究题目。
Files in This Item
There are no files associated with this item.
Appears in
Collections
College of Liberal Arts > Department of History > 1. Journal Articles

qrcode

Items in ScholarWorks are protected by copyright, with all rights reserved, unless otherwise indicated.

Related Researcher

Researcher Park, Sang Soo photo

Park, Sang Soo
문과대학 (사학과)
Read more

Altmetrics

Total Views & Downloads

BROWSE